根据广东省实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办法,深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。如果遇到难产情况,可以增加30天产假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15天产假。此外,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,女职工还可以享受80天的奖励假。这意味着深圳女职工的产假至少为178天 。
奖励假期间,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。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乘以假期天数。需要注意的是,假期天数是指参保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假的天数,并非所有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 。
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,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。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,产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,由用人单位支付 。
有的单位可能会根据年假规定,对于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职工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。但产假与年假并不冲突,女职工休产假期间,其年假权利不受影响 。
女职工在申请产假时,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,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,合理安排其休假,并保障其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 。
特殊情况,如难产或多胞胎生育,会增加额外的产假天数。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产假增加15天。此外,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遇到其他特殊情况,用人单位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假期安排 。
问答环节产假期间,如果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,其工资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。如果没有参加生育保险,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。
奖励假是包含在产假内的,它是对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的一种额外假期奖励,但不享受生育津贴 。
产假结束后,用人单位应给予职工1至2周的适应时间,帮助职工平稳过渡回工作岗位 。